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如何区分认定?
2026-10-15云南大律师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如何区分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主要遵循以下逻辑路径:
1.阶段性的界限:“着手”是分水岭
犯罪过程通常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犯罪预备处于预备阶段,即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则处于实行阶段,即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实行行为(已“着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根本标准。
2.“着手”的认定标准
“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理论及实务中,通常采用“实质客观说”或“主客观统一说”来认定:
行为性质:该行为必须属于具体罪名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而非单纯的预备行为。例如,在盗窃罪中,潜入室内寻找财物通常被视为着手,而购买撬锁工具仅为预备。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直接、现实且紧迫的危险。如果行为仅是对法益造成间接或潜在威胁,通常认定为预备;若危险已迫在眉睫,则认定为着手(即未遂的开始)。
3.停止原因的区别
虽然两者都未既遂,但犯罪预备可能因行为人自动放弃(此时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或被外界制止而停止;犯罪未遂则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若行为人在着手后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则构成犯罪中止,而非未遂。但在区分预备与未遂时,重点在于行为进展到的阶段,而非停止的主观意愿(除非涉及中止的认定)。
4.处罚原则的差异
基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法律对两者的处罚力度有所区别。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常情况下,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预备,因此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在未遂中极低,而在预备中相对存在。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想象竞合犯应当如何适用刑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刑罚适用,严格遵循“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具体而言,当行为人的单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并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比较所触犯的各个罪名对应的法定刑轻重。司法机关应当选择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几个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则通常选择情节较重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名进行评价。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同时确保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引用法条: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虽然刑法典未直接以条文形式定义“想象竞合从一重”,但上述第六十九条确立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而想象竞合犯因属于“实质的一罪”而非“实质的数罪”,故排除适用第六十九条的并罚规则,转而适用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常结合具体罪名的法条竞合或牵连犯处理逻辑,但核心依据仍源于对犯罪构成的单一性评价。若需更直接的司法解释依据,可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跨越了“预备”进入“实行”阶段,即是否已经“着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深入分析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紧扣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程度,精准界定“着手”的时间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评价。鉴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建议结合具体案情证据,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个案研判。
